矿产资源规划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专项规划,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今年将启动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2000年以来,经过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我区已健全区、市、县(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重要矿种、重要矿区专项规划等规划体系,有效地管控了全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勘查开采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前三轮规划存在行业管理不规范,规划项目招投标进展缓慢,影响规划编制总体进度;规划编制单位恶意压价,低价中标单位技术人员投入不足,影响规划编制质量和编制进度等问题。为规范我区第四轮矿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全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按期保质完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区内外其他规划编制管理经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第四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台《通知》是为了更好规范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质量。《通知》明确了规划编制单位选择、规划编制单位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市、县(区)均要按照《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