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进广西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区建设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的精神和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已发布实施。该《规划》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推进我区绿色和谐矿区建设,强化对全区矿山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资源需求刚性上升,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促进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通过开源节流、高效利用、创新体制机制,改变矿业发展方式,推动矿业经济发展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转变。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和谐矿山,既是立足国内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现实选择,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为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开发利用方式提供了现实途径。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和谐矿山,关键在于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办矿,规范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建设企业文化,使矿山企业将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外在要求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自觉承担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环境重建、土地复垦、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责任。建设绿色和谐矿山,是矿山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对于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清洁乡村,美丽广西”的政策措施。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和谐矿山是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尚有828座矿山存在较突出的废水污染问题,尚有1299座矿山存在较突出的废渣排放问题。例如,最近2年发生的龙江河镉污染和贺江的镉、铊污染,是典型的矿业开发加工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了重大损失和恶劣的影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广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然较为严峻,矿产资源开发导致植被、地貌景观、土地、水体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三废”达标排放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较低,全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不到30%,局部地区水源、大气、土地受到严重污染,地面塌陷、沉降、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是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的需要;也是强化全区矿山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举措。鉴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因此,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确保该规划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二、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概况
广西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截止2012年底,广西已发现矿产168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125种。全区共查明矿产地1889处(包括伴生、共生矿产地),其中能源矿产143处,金属矿产1213处,非金属矿产533处。广西优势矿产16种,有色金属矿有:铅、锌、铝、钨、锡、锑;黑色金属有:锰、钛、钒;建材和其他非金属矿产有:重晶石、滑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高岭土、膨润土、饰面用花岗岩等,按2012年当年价格计算,上述矿种潜在经济价值为15375.76亿元。全区矿产资源分布广,集中度较好。铝土矿、锰矿主要分布于百色和崇左地区;锡多金属矿分布在河池、柳州和贺州地区;稀土矿分布在贺州和玉林地区;高岭土矿分布在北海地区;膨润土矿分布在崇左地区;水泥用灰岩分布在百色、桂林、贵港、崇左和柳州地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素有“有色金属之乡”之称。截至2012年底,全区共有持证矿山4674座,其大中型矿山约占10%,小型以下矿山约占90%。全区矿业从业人员总数为11.23万人,全区各类矿山企业生产矿石总量2.33亿吨;全区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约3635亿元;全区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不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到40%。其中,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较高,采选综合回收率达65%以上;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仍然较低。
(三)矿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现状
根据2006年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统计资料,全区有828座矿山存在较突出的废水污染问题,有1299座矿山存在较突出的废渣排放问题。一是矿业废水排放。全区矿业废水年产出总量40471.86万立方米,年排放量18704.17万立方米,年治理量27739.29万立方米,年循环利用量27739.29万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68.54%,矿业废水排放占工业废水排放量的18.04%。在每年排放的矿业废水中绝大多数排入地表河流,少部分排入消水洞或溶洞中,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重要污染源。二是矿业尾矿废渣排放。全区矿山年产废渣总量6457.42万吨,年排放量5689.25万吨,年治理量1029.48万吨,年综合利用量1029.48万吨,综合利用率不到15.94%。我区矿业废渣累计积存量为66576.72万吨,其中,黑色金属矿产行业废渣累计积存量为28706.96万吨,占总堆存量的43.12%,其它为有色金属和建筑材料矿山企业,废渣累计积存量分别为12506.53万吨、10931.77万吨,占总堆存量的18.79%和12.42%,矿山尾矿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以废石土为主,约占年排放总量的63.75%;年综合利用率最高的为粉煤灰及尾矿渣,约占年排放量30.61%及21.62%。矿业废渣不仅侵占土地、破坏植被,而且造成对水土的重金属污染,有时还产生矿业废渣(石)泥石流,破坏耕地和污染溪流江河。
(四)、矿业开发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我区矿山数量特别是小矿偏多,一些矿区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现象仍较严重。全区大多数小型矿山开采、选冶技术和装备相对落后,采选综合回收率不足50%,大部分矿床的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程度较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尾矿综合利用和二次回收利用率低,资源浪费和破坏较为严重,采、选、冶、加工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优势矿产品的深加工水平不高,原矿、初级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部分矿山企业管理水平及生产效率低下,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
2、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滞后,重开发轻保护现象突出。矿山土地复垦推进较困难。一是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未按要求全面开展。据统计,属市县发采矿证的矿山数达4000多座,真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的只有13%;二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真正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的业主数量少,所占比例较低;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方案实施工作没有及时开展,14个市上报生产建设项目846个,目前已进入复垦期的项目为281个,实施土地复垦的项目仅为18个,实施率为7.4%。
3、近10年来,矿山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由矿业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导致植被、地貌景观、土地、水体遭受不同程度破坏,“三废”达标排放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都较低,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不到30%,局部地区水源、大气、土地受到严重污染,地面塌陷、沉降、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据广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资料,近10年来,广西发生如下数起典型的矿业企业重金属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的损失和恶劣影响。
(1)2005年,大新铅锌矿区镉污染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约1000亩农田遭受镉污染;
(2)2005年,环江县北山铅锌矿区矿区尾矿库坝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造成下游万亩农田遭受破坏和镉污染;
(3)2006年,恭城县粟木矿区重金属污染,爆发群体性事件;
(4)2011年春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镉大米”事件;
(5)2011年7月,南丹县车河镇学生“血铅”事件;
(6)2012年1月15日,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拉浪水库下游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
(7)2013年,贺州市发生贺江镉、铊重金属污染事件;
(8)平果铝土矿山排泥库泄露和靖西华银铝土矿山排泥库泄露等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鉴于上述矿山企业发生的重金属污染环境事件,造成重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因此,加强我区矿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已迫在眉睫。
三、关于全面推进广西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强化我区矿山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一)开展涉重金属矿山企业调查,编制全区矿山企业防治重金属污染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和谐矿山。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议在2006年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矿业发展现状和出现矿山企业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分布区域和隐患区域,开展调查和摸底工作,收集第一手资料;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矿业企业集中区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等资料,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0-2020年)》,并颁布实施。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全区矿山企业重金属防治工作。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制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设、经济发展和矿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做好勘查、开采、选冶、加工、土地复垦、环境治理与生态环境重建等各阶段活动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制订相应的保障制度、措施与管理办法,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使矿山开发建设全部纳入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二)坚持依法办矿,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和水源林保护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规定,大力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缔非法矿山,整合小型零星小矿山,扶持具有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的大中型矿山企业,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和自治区级绿色和谐矿山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建设绿色矿山,把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贯穿于矿山生产建设的始终,即从矿产勘查、矿山规划、建设、开采、选冶、加工,直至矿山闭坑、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重建全过程,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实施严格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充分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社区和谐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把节约放在首位”等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和水源林保护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三)加强涉重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到“三同时”,强化事前评估、事中严管、事后严查,杜绝矿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严格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业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矿山建设、采选、冶炼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矿山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依据涉重金属矿山企业的分布和流域范围,加强对分布于重点流域江河溪流流域矿山企业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尾矿库选址和矿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的严格管理和监测。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即时监测管理,确保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运行,达标排放选矿废水,因此,必须要求矿山企业重视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不断淘汰落后技术设备与落后产能,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使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回收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量;要求矿山企业加强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施循环经济。矿山企业必须重视和实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开展共伴生资源及尾矿和低品位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并大力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实施循环经济集约化生产,不断提高资源开发与合理利用水平,节能减排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指标,杜绝矿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
(五)切实抓好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坚持“谁破坏,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恢复治理保证金,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好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确保矿区环境达标,建设新的矿区生态环境。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将矿山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建设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过程,必须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和防范次生灾害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强化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防止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重视矿区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矿区环境。加强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作。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始终把矿区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及生态建设作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任务,因地制宜,制订合理的土地复垦与利用规划,确保资金到位和技术措施落实,要努力做好边开采、边复垦、边恢复生态环境,努力减少矿区周边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林草资源等生态资源的损失破坏。
(六)按照国家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指导意见,着力推进国家级绿色矿山、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和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绿色矿山和谐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建设,到2020年,全区矿山基本达到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基本要求,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自然环境及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全区基本形成绿色和谐矿山格局,通过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促进我区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开发造成重金属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倡导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促使广西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建设。
(七)加大全区环境污染执法监察力度。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金属污染环境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矿山企业和负责人,必须依法追究有关矿山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必须追究当地行政首长的责任,建立环保、国土、安监、水利、农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和互动机制,确保对矿山企业执法监管到位。加大环境污染执法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企业重金属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保护广西山清水秀的美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