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规〔2019〕7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要求,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除采矿项目以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规定执行。
二、编报要求
(一)编报责任主体。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可能对土地造成损毁的,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责任主体为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
(二)编制资格。
土地复垦义务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编制要求。
1.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编制单位应对临时用地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详细收集有关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临时用地基本情况,并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权利人征求选址意见和建议。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方案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的有关要求,并经土地复垦义务人审查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印章,编制单位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对方案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土地复垦方案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选址按市域范围进行整体编制,跨市域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按市分开编制; 对于生产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临时用地,可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编制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对于生产建设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交通、能源及水利项目,其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设置为主体工程建设期(或剩余年限)+复垦期+管护期,其中管护期不少于3年。
(四)编制形式。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国务院及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2.对项目建设用地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需同步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
3.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需设专章对临时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述,并对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采取的复垦措施和工程设计进行详细说明。
(五)报送要求。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资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审查要求
(一)审查权限。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其中:跨县(市)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其他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复垦方案的审查要做到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审查方式。
方案审查实行现场踏勘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可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评审机构(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方案,采取一次踏勘、一次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具备审查权限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临时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实地踏勘,并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一并进行评审。
(三)审查流程。
1.方案初审。审查主管部门按照《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附件1)的要求,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及时退回送审单位。
2.选取评审专家。审查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工作。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原则上安排评审专家5名,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原则上安排评审专家3名,专家组必须配备1名预算类专家。专家组组长应由责任心强、熟悉复垦业务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方案评审专家库,对本级专家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可从上一级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
3.现场踏勘。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涉及的临时用地范围、地类面积、损毁土地现状、表土剥离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时间不得超过2天。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要重点对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实地踏勘。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采取函审的方式进行,不再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4. 组织评审。审查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现场踏勘及内业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召开评审会的决定。具备评审条件的,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告知报审单位做退件处理。方案评审原则上以专家组会审的形式进行,参加人员为专家组成员、编制单位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生产建设项目业主代表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股)室的工作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参会。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严格把关,按照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综合专家组成员和其他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通过审查的书面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提交个人书面审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或函审的方式组织评审。
5.评审结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给出。对通过评审的方案,编制单位应自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送专家组组长签名再报送审查主管部门;对原则通过评审的方案,编制单位应自评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专家修改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一半以上成员复核通过并签名后,由专家组组长出具专家组复核意见并签名再报送审查主管部门;未通过评审的方案,由审查主管部门将方案退回送审单位。采取函审方式组织评审的,应当是3位评审专家全部通过的方可通过审查。
6.出具审查意见。方案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的,由审查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应在审查意见中一并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四)评审费用。
方案组织审查的工作费用、专家现场踏勘和内业审查的评审劳务费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列入部门预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2号)有关标准列表发放,不得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资料整理归档。
方案的文本及附图、专家组评审意见、复核意见、专家组签字名单、专家组成员个人审查意见等资料的原件及相应电子文档,应在出具审查意见后一并归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的,由评审机构(评审单位)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并建立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台账(附件3)。各地要保留方案送审稿原始数据和审定稿最终数据备查,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政策把关。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评审或复核通过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把关,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方可通过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土地复垦方案经过审查批准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对不按方案实施复垦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加强土地复垦义务人诚信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履约诚信管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应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土地复垦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并及时告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2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2.土地复垦方案送审及审定备案要求
3.____市____年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台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
(五)《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八)《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
(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
(十一)《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12);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十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十四)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满足土地复垦工程需要的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
(十五)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规程规范和要求。
二、收件审查
(一)新建项目。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6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参会人数定送审份数);
2.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3.复垦范围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
4.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复垦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占用耕地质量等别、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5.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写单位编制复垦方案委托书及对所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方案实施作出的承诺书;
6.临时用地范围坐标CGCS2000(txt及shp格式);
7.土地复垦方案附图:
①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图上用色线准确勾绘生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复垦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项目区内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时,需用不同色线勾出,并加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公章);
②损毁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跨县(市、区)的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供本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5000;仅编制方案报告表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且图件比例尺应与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一致,图中要有图斑和地形要素,图面内容要反映损毁土地的方式、地类、面积、程度及时段);
③土地复垦规划图(体现复垦的责任范围、复垦工程、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工程及阶段投资,比例尺不小于1:5000,仅编制报告表时比例尺不小于1:2000);
④建设项目位置图(属于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不能以交通位置示意图代替);
⑤主要工程设计图(对临时用地造成原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的,主要工程设计应附上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典型工程设计图,此类图件可结合工程设计说明,也可单独附后)。
8.方案要有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二)改扩建项目。
1.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证明;
2.其他要求参照新建项目。
(三)已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
1.无土地复垦方案的要补编土地复垦方案;
2.其他要求参照新建项目。
四、审查评审要点
(一)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和格式要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二)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临时用地土地利用类型、范围(界址点坐标)、数量、耕地质量等别、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明确,权属清晰,具体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经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损毁土地现状清、拟损毁土地预测科学。
明确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单元、方式、范围、地类面积及损毁程度;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土地损毁单元、方式、范围、地类面积准确,损毁程度、时序较准确;复垦责任范围确定正确,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合理分析。
(四)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正确,复垦利用方向合理,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明确、可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土地权利人意愿,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坚持耕地复垦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等原则,复垦单元划分合理。复垦率原则要求达到100%,如达不到100%,应说明理由。
(五)土地复垦工程措施和设计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可行。
土地复垦工程要按复垦单元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和《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12)编制;预防控制措施应按照“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合实际的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
(六)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
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及复垦费用合理,满足复垦工程要求。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监测与管护费及预备费。明确复垦资金来源并承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间,预存、使用计划清晰、可行。
(七)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复垦单元、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较长的,复垦阶段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可根据土地损毁时序适当调整。应详细编制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制定首年土地复垦实施计划。复垦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每阶段内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尤其是复垦费用保障,应明确制定复垦费用预存、管理、使用、审计等各环节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承诺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八)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土地复垦方案应体现全程、全面及多种形式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应征求包括临时用地土地权利人、集体所有者、土地复垦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的社会公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等意见,并说明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公众参与调查表或相关影像、图片资料。
(九)其他。
1.严格保护耕地。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要采取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并应做到原位置、原地类复垦。占用耕地与复垦耕地必须确保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平衡。项目区域内耕地总量若确因客观条件减少的,应制定补充耕地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应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2.复垦地类原则上应按照原地类进行复垦,符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和生态保护要求,有利于土地集约使用。
附件2
土地复垦方案送审及审定备案要求
一、送审材料包括复垦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及设计图册。
二、送审报告装订要求(装订顺序):封面、责任签、方案编制信息表、目录、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报告内审意见、评审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文件等)、委托书、承诺书、土地权属人意见均装订入报告中,报告按原有格式签名盖章。
三、报告审定稿备案要求
(一)送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把修改好的报告报备稿和设计图册(纸质)和光盘送至评审单位备案。
(二)纸质报告报备稿(装订顺序):封面、责任签、方案编制信息表、专家审查表原件、评估报告登记表原件、评审专家组名单表原件、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专家个人意见原件、报告修改说明表原件(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专家组长复核并签意见、签名和日期)目录、正文、 附图、附表、附件、报告内审意见、评审依据(建议书或可研)、土地权属人意见均装订入报告中,报告按原有格式签名盖章。
(三)刻录光盘,内包括四个文件夹:
1.报备稿,按报告顺序及全部内容做一个文件,word、PDF两种格式 ;
2.附图,包括CAD(或mapgis等原编辑格式)和PDF两种格式文件。
3.评审材料,PDF格式文件,包括专家审查表、评估报告登记表、评审专家组名单、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个人意见、报告修改说明表。
4.项目临时用地的坐标(2000坐标/TXT及shp格式)。
5.涉及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坐标(2000坐标/TXT及shp格式)。
(四)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复垦方案报告书(表)成果,按规定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3
______市____年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台账
单位:公顷、万元
序号 |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损毁土地面积(按地类分别统计、耕地要注明质量等别) |
拟复垦土地面积(按地类分别统计、耕地要注明质量等别) |
占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旱地、水田分别统计) |
土地复垦动态投资 |
亩均动态投资 |
复垦责任单位 |
编制单位 |
复垦方案有效期(×年-×年) |
复垦工作计划开始时间 |
备案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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