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环函〔2019〕2326号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妥善处理好部门之间审批前置材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扩大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开采主矿种出现变动的,采矿权人须按规定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行政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二、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申请时,采矿权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矿权人如实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开采主矿种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没有重大变动,行政审批机关对其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作出的批复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并由采矿权人承诺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开采主矿种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没有重大变动,可作为采矿登记申报材料。 三、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职责指导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申请许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四、本通知印发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环评工作(试行)的通知》(桂环函〔2015〕26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