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文本和《条例》解读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条例》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作为广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要的配套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是广西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和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引领和推动全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广西测绘管理事业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实施《条例》摆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当好《条例》实施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精心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是将学习《条例》纳入本部门普法的重要内容,开展《条例》培训,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二是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全文登载《条例》和《条例》解读。三是利用“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开展《条例》宣讲活动,特别是宣传测绘对维护国家安全及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责任,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契机,把学习贯彻《条例》纳入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在贯彻落实上注重实效。一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和配合,使《条例》各项规定在本地区得到落实。二是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谋划好“十四五”规划编制,有效推进基础测绘更新、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服务应用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等工作。三要认真研究清理我区现有的测绘管理政策规定,对与《条例》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合,做好与《条例》的衔接和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保持我区测绘法规体系的统一。四是依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内容,并及时依法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