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储备,加大地质遗迹保护力度,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要求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是集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科学研究与普及、合理开发于一体的专项工程。申报立项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必须有利于保护地质遗迹、普及地学知识,推动地质遗迹保护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二、立项原则
(一)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地质遗迹是地球在漫长演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要坚持保护优先,在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保护。根据地质遗迹的重要性和景观价值,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保护。对地层剖面进行确界保护,在醒目位置、边界树立保护碑或标识牌;对古生物化石和化石产地进行原址埋藏保护或适当挖掘搬迁;对具有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钟乳石采取围栏、涂抹化学试剂保护,避免表层氧化;对地质灾害遗迹加强管理;对奇特地质地貌结合地方经济环境进行合理保护开发。
(三)坚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紧密围绕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部署,结合全区地质遗迹调查成果,优先安排古生物化石产地、典型地层剖面、有观赏价值的岩石、钟乳石产地等重点地质遗迹保护。
三、立项范围
申报项目类型主要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地质遗迹,包括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勘查确界、保护工程建设、科普宣传、标本收集展示等。
申报的地质遗迹应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洞穴、丹霞地貌、花岗岩地貌、石英砂岩峰林地貌、海岸侵蚀地貌、火山机构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钟乳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四、项目入库
(一)续作项目。针对历史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原项目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的,优先安排纳入项目库。
(二)新上项目。由各地结合部门职能和地方实际,积极申报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入库。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包括14个分站)及有关技术单位在各地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遗迹,可通过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项目入库。
五、具体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含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和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2),明确项目目标任务、立项依据、实施方案、主要实物工作量、估算资金及项目预期效益等。续作项目要求对项目前期进展、取得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说明。
(二)申报时间。各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项目入库申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7月底前开展调研核查,完成项目入库审查。
(三)申报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以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项目入库申报表,经论证审查通过后列入全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库。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立项申请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入库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