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社会公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反馈至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8日。
联 系 人:陆春形 电 话:0771-5388378
电子邮箱:gxtqyc@126.com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权益处
邮政编码:53002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效率,规范矿业权委托评估,严格矿业权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业权评估范围
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需要评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具体评估范围如下: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的采矿权及开展过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应开展评估。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未完成有偿处置,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在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开展评估。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探转采时开展评估。
(三)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在探转采时开展评估。无偿取得且未进行过处置的采矿权,按截至2006年9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在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开展评估。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范围以外的资源储量未处置的探矿权及探转采后的采矿权,在探转采及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开展评估。
(四)已缴清出让收益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对新增矿种开展评估。已缴清出让收益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在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对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开展评估。
(五)矿业权转让时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的,应开展评估。
二、明确矿业权评估材料清单
(一)拟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评估,由各级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或主管矿业权出让的相关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其中,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未形成矿产地但查明有资源的探矿权,可提交经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
2.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模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预查、普查探矿权出让的评估项目无需提供)。
3.矿业权出让计划文件及拟出让的矿区范围坐标。
4.若出让的矿区范围小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或保有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涉及出让收益评估的,由矿业权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2.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
3.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探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以往矿业权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凭证(已部分有偿处置或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的探矿权需提供)。
(三)采矿权延续、变更(含转让),涉及出让收益评估的,由矿业权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已有偿处置的,报告中需说明新增资源储量情况)。
2.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采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以往矿业权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凭证(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需提供)。
(四)探矿权(占用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转让,涉及出让收益评估的,由矿业权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勘查区内原国家出资查明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或经国家出资勘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
2.经评审通过的模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书(预查、普查探矿权转让的评估项目无需提供)。
3.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探矿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勘查投资证明文件、各勘查阶段所完成各项实物工作量统计表、上级主管部门资金证明复核意见(指国有地勘单位)。
三、明确矿业权评估要求
(一)对评估材料不齐或评估材料未审查通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申请不予受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过程中,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书)等评估材料若不能满足评估需要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由矿业权人负责补充完善。
(二)因各种原因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业权人申请沿用原地质储量报告和备案的资源储量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需提交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沿用的实地调查和核实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采矿权登记事项无变化的,矿业权人申请沿用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需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书)审查主管部门提供同意沿用的核实意见。
(三)矿业权人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申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提交评估材料。因不可抗力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矿业权人无法按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矿业权人应先行办理采矿权延续2年;涉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的,按照采矿权基准价年单价的2倍预缴。因不可抗力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矿业权人无法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延续2年的,申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需提供采矿权发证主管部门同意延续的书面意见。
四、加快矿业权评估委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摇号抽签选择和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3个工作日;评估机构有效报名公示3个工作日;现场摇号抽签后,1个工作日内公告矿业权评估项目摇号抽签结果。
中选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完成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并正式提交评估报告。其中,煤炭、金属类矿产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规范矿业权评估公示公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效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评估报告后,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并符合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要求的,将矿业权评估报告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回执。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汇总后反馈评估机构,要求评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评估报告有修改的,重新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评估机构出具回执。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涉及评估项目底价保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评估报告后,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并符合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要求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回执,无需进行评估报告公示。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六、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信息月报制度
为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评估信息统计分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厅统一要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信息月报制度,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汇编本行政区域内上月的评估信息月报(范本见附件)。
七、建立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参加摇号抽签但无故未派矿业权评估师参加现场摇号抽签的记一次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中选评估机构放弃承担中签项目的评估工作,或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记一次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中,一年内累计2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在广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业资格。
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质量把关不严,无法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的,或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有违规问题的,记入诚信档案,取消其在广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业资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同时废止,厅以往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月报(范本)
附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月报
(范本)
一、评估情况
本月共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材料××宗,完成材料预审××宗,预审时间平均××个工作日,其中,材料不齐等原因退件××宗,评估收件××宗。
矿业权评估项目公告××批次××宗,矿业权评估项目摇号抽签××宗,签订矿业权评估合同××宗。
矿业权评估机构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宗,完成时间平均××个工作日,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万元。
二、处置情况
矿政专题会议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宗,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函××宗,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总额××万元。
三、征收情况
本月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宗,总额××万元。逾期未缴纳××宗,欠缴总额××万元。
附表:
1.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情况表
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表
××××××××
20××年×月×日
附表1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情况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矿权
类型 |
预审
日期 |
退件
原因 |
收件
日期 |
公告
日期 |
摇号抽签日期 |
评估机构 |
评估合同签订日期 |
评估报告完成日期 |
评估报告公示日期 |
评估金额(万元) |
专题会日期 |
处置金额(万元) |
出具缴款函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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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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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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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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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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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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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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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矿权类型 |
出让合同编号 |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 |
缴款日期 |
评估金额
(万元) |
应征金额
(万元) |
已征金额
(万元) |
欠缴金额
(万元) |
滞纳金
(万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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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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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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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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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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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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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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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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